
案例:約定的薪資可以不算數(shù)嗎?
2019年2月,張某加入公司。公司與張某約定實習期為三個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月收款超過3萬元的,按3%加基本工資。未完成的,無基本工資。
2019年3月、4月、5月,由于某裝修公司未支付勞動仲裁工資和業(yè)務(wù)傭金,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某裝修公司向張支付最低工資、拖欠傭金和獎勵。公司拒絕接受,以張未按約定完成收款目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你認為法院會支持公司的需求嗎?
A:支持;B: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張某到一家裝飾公司從事銷售業(yè)務(wù)。2019年2月15日,雙方簽署了2019年銷售人員銷售政策和注意事項,約定銷售人員實習期為3個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實習期滿,每月收款3萬元以上的,按3%加基本工資。如果沒有完成,就沒有基本工資。2019年3月、4月、5月,張某某裝修公司未支付工資、業(yè)務(wù)傭金,張某介紹了新人獎,并向當?shù)貏趧尤耸录m紛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2019年11月26日,當?shù)貏趧尤耸录m紛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某裝修公司向張某支付最低工資、拖欠抽獎等。某裝修公司拒絕接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張某不支付最低工資、拖欠抽獎等。
處理結(jié)果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工資應(yīng)按時足額支付。某裝修公司與張某簽署的2019年銷售政策及注意事項約定,實習期滿每月3萬元以上的,按3%提取基本工資,未完成的,無基本工資。因此,一家裝一家裝飾公司拒絕支付相應(yīng)的工資,理由是張某在2019年3月、4月和5月沒有完成收款任務(wù)。由于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決:某裝修公司支付張某的最低工資。
典型意義
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帶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yīng)當依法支付最低勞動報酬。在勞動者帶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即使沒有完成工作任務(wù),用人單位仍應(yīng)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此,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wù)的情況下,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條款沒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是強制性規(guī)范。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保護勞動者能夠獲得不低于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體現(xiàn)了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基本原則,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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